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因超速行为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辖区高速公路新增4处区间测速设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新增4处共4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对以下设备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将对有关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管理,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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