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高妍妍 通讯员 韩通科 王伟伟
5月4日晚,青岛交警李沧大队李村中队在重庆中路延寿宫路路口设岗夜查。21时58分许,王某某驾驶鲁LS16**号白色别克轿车沿重庆中路南向北行驶至检查点,在例行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车内散发着一股酒气,遂问王某某是否喝酒,王某某十分坦诚,称自己中午跟朋友聚餐喝了酒,大约五瓶啤酒。随后,交警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交警要求王某某出示驾驶证时,王某某又一次痛快地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称自己并没有取得驾驶证,今天晚上就是开朋友的车出来玩,没想到就被交警查个正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等待王某某的将是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