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122号、125号、126号、127号、128号)显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贸区中心支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事实,3人对相关违法违规事实承担责任,合计被罚款77万元。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蔡德武、谭晓成和忻海峰对此承担责任。
青岛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对蔡德武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谭晓成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忻海峰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贸区中心支公司存在跨区域经营物流企业责任险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青岛银保监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贸区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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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