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高妍妍 通讯员 刘波 王伟伟
6月23日晚,青岛交警李沧大队在万年泉路双山路路口设岗夜查。当晚21时27分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万年泉路南向北行驶至检查点,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其身上散发着浓重的酒气。在随后的呼气检测中测得李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李某某解释晚上在外面吃饭喝酒,期间接到家中电话称有急事,自己一着急没多想,驾驶朋友的摩托车就往家赶,没想到上路就被交警查获。李某某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再也不酒驾了。交警依法对李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计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