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高妍妍 实习生 徐立选 刘波 王伟伟
9月5日下午,青岛交警李沧大队李村中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查获一辆炸街车。
当天下午15 时30 分许,一辆鲁A0F***白色轿车沿京口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过程中伴随着较大轰鸣声。执勤民警立即拦下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进行过排气筒改装。在中队民警的批评教育下,朱某某认识到改装车的危害,表示尽快将改装车恢复原状,消除噪音污染。民警当场核对驾驶证、行驶证后,依法对朱某某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