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高妍妍 实习生 徐立选 通讯员 刘畅淼 王伟伟
9月16日下午,青岛交警李沧大队天水路中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炸街车,核实炸街事实后当场处罚。
当天下午16时45分许,天水路中队民警巡逻至建水路时,发现一辆鲁BN9***白色轿车行驶过程中发出刺耳的轰鸣声。民警示意该车停下接受检查。驾驶员刘某某承认改装事实,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改装车的危害,表示尽快将改装车恢复原状,消除噪音污染。民警在核对驾驶证、行驶证后,依法对刘某某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