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高妍妍 实习生 徐立选 通讯员 刘畅淼 王伟伟
9月8日晚,青岛交警李沧大队天水路中队民警在辖区巡逻过程中查获一辆炸街车。
当晚22时27分许,驾驶员陈某某驾驶涉嫌改装的福特野马牌机动车在金水路被交警查获,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出刺耳的轰鸣声。经民警现场核实,该车改装了排气管附有较大声浪。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驾驶员陈某某承认改装事实,认识到炸街的危害,表示尽快将改装车恢复原状,消除噪音污染。民警在核对驾驶证、行驶证后,依法对陈某某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