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张静 实习生 韩雪 通讯员 刘波 王伟伟
10月12日晚,青岛交警李沧大队火车北站中队在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与青山路路口开展夜查行动。
13日凌晨零时34分许,驾驶员温某某驾驶一辆鲁B6C***的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南向北行驶,看到前方交警突然松开油门,改为带速行驶,即便温某某如此“小心翼翼”,该车仍然掩盖不住刺耳的轰鸣声,而且该车尾部探出的两根排气管十分醒目。执勤交警立即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驾驶员温某某承认改装事实,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改装车的危害,表示尽快将改装车恢复原状,消除噪音污染。民警在核对驾驶证、行驶证后,依法对刘某某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