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高妍妍 通讯员 刘畅淼 王伟伟

10月24日晚,青岛交警李沧大队火车北站中队在太原路附近设岗夜查,当晚23时42分许,吴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鲁U5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检查点附近。因行驶过程中发出刺耳的炸街声,被执勤交警拦下。
经现场核查,该车排气系统进行过改装,一踩油门就发出刺耳的轰鸣声。当民警询问其改装原因时,吴某某称自己因为喜欢这个声音才改装的,没想到自己的悦耳享受却给公众造成了刺耳的噪音污染。交警对吴某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吴某某认识到改装车的危害,表示尽快将改装车恢复原状,消除噪音污染。民警在核对驾驶证、行驶证后,依法对吴某某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