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赵进 通讯员 莫诩
8月14日,山东济青高速交警高密大队民警在执行胶州至峡山段巡逻任务时,发现应急车道内停着一辆小型轿车,车后未摆放警示标志,民警随即上前查看。
驾驶员降下车窗后,称自己肚子不适想就近方便一下,才临时在应急车道停了车。交谈间民警却闻到了车内浓烈的酒气。因驾驶员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测试显示驾驶员已喝酒。在对车内另一人员进行酒精检测,确定其未饮酒并可以合法驾车后,民警便将违法驾驶员带回大队驻地进行更为详细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处理该项违法行为。
经询问得知,驾驶员前一日晚上在胶州参加酒局,席间他喝了五六瓶啤酒,一直喝到晚上11点。第二天下午1点多,他和朋友出发离开胶州时还是朋友开的车,但因为车辆为手动挡汽车,朋友开着不习惯,又因为自己觉得经过一晚的休息,身体精力已然恢复,不会影响驾车,便和朋友交换开起了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该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38毫克,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依法对其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醉酒驾车。
交警提醒,人醒不代表酒醒,查处酒醉驾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隔夜”,而是以人体血液内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标准。只要血液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时间过去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