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齐颖
12月23日晚,青岛交警市南大队巡逻中队在宁夏路与高雄路路口开展夜查工作。22时30分许,一辆白色小型客车在距离查车点十米处突然将车停下,这一异常举动立即引起了执勤民警的警觉。民警迅速上前询问驾驶员停车原因,但驾驶员只是反复回答“没事”,不愿透露更多信息。当民警进一步询问其是否喝酒时,驾驶员见无法再隐瞒,便承认“喝了一点”。随后,民警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面对检测结果,于某某表示,认为离家不远就抱侥幸心理驾车回家,没想到最终还是被查处,对此感到十分惭愧。驾驶员于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她将面对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酒驾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无论何时何地,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当时刻铭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