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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交警调查车窗抛物事件

2025-07-10 09:58:00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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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山海新闻 高妍妍 通讯员 李政

2025年7月3日,在青银高速青岛方向109公里处,发生一起因前车抛洒物品引发的交通事故。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被前方车辆抛出的杂物击中,导致车辆前挡风玻璃碎裂及车身受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接到报警后,高速交警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被撞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影像以及沿途卡口监控录像,民警仔细研判,确认一辆途经此路段的特种平板货车存在重大嫌疑。经核查证实,该货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向车外抛洒物品的行为,是造成此次后车受损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在高速公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属于违法行为。高速交警依法认定: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抛洒杂物的特种平板货车驾驶员承担。

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出车前务必检查货物装载捆扎情况,确保牢固可靠,防止行驶中物品遗洒或飘散。自觉维护行车环境,严禁向车窗外丢弃任何物品。请每一位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车窗抛物等不文明且违法的行为,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于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