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上午,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青岛市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青岛市民政局相关领导解读了新出台的《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并就《细则》的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为贯彻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文件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青岛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青岛市日前出台了《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是指导青岛市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实施有效救助基本遵循和工作指南,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基本工作情况
自2021年1月起,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56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2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青岛市低保标准1.5倍。城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也按比例同步提高,按照自理能力分为三档。与2020年相比,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标准均增幅10.1%,截至2021年11月底,青岛市共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人员12040人,全年累计发放特困资金2.16亿元。
政策亮点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这一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责任明确、内容清晰、程序规范、操作性强。《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和监护、终止救助供养、附则等八个章节,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优化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当前青岛市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已全部委托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审核确认职能。进一步优化审核工作流程,明确受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时限将全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衔接。一是加强与困难儿童救助衔接,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是加强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加强特困人员的监护。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区(市)民政部门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监护人,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预期效果
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青岛市民政局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这是民政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更是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民政部门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展现的新作为。
下一步,青岛市民政局将以落实《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不断维护好、保障好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高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