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2日,青岛交警李沧大队四流中路中队在升平路永昌路路口夜查。21点35分许,一辆鲁B577**的白色丰田小型客车沿升平路东向西行驶,在靠近查车点时多次变道,交警见状立即上前拦下车辆进行检查。驾驶员王某身上散发着浓重的酒气,经酒精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王某曾于2020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阳被查获,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王某将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严惩。(高妍妍 韩通科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