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青岛交警李沧大队李沙路中队在广水路宜川路路口附近设岗夜查,当晚22时13分许,一辆鲁LQ83**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宜川路北向南行驶至检查点。民警在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驾驶员陈某某身上有酒气,当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某称晚上在同事家喝酒,由于有急事赶着去朋友家,怕耽误时间才没有叫代驾。
经查,持有的C1驾驶证的陈某某,曾在2021年11月23日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城阳交警查扣,至今未接受处理;此外,陈某某还曾于2017年1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阳交警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高妍妍 韩通科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