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山海新闻 齐颖
9月10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相关情况。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孙嗣珩,青岛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韩友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处长徐华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提升农业领域行政监管效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市农业农村局于近日出台《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该《适用办法》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聚焦上级部署,落实依法行政新要求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依法行政和包容审慎监管。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聚焦农业农村实际,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
当前,青岛市农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新业态不断发展。农业行政执法中常遇到中小微企业、农户因法律意识薄弱出现的轻微违法,如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不规范、养殖档案记录不全等,多数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若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处罚方式,不仅难以起到教育的作用,还可能挫伤农民积极性,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活力。
聚焦问题靶向施策,制定统一适用新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用办法》,旨在为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统一、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适用办法》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基本原则、适用情形、判定依据、从宽幅度、附则等六个部分,系统构建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适用体系。
总则明确适用主体。为市、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关授权组织。界定适用范围。在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决定时适用。定义核心概念。对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概念作出解释,统一执法口径。
规定农业行政执法需严格遵循四项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比例原则、包容审慎原则。
系统梳理农业执法常见情形,分类列明从宽处罚条件。不予处罚情形共9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
针对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关键概念,细化11项具体判定标准。一是明确“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维度。需结合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二是界定“初次违法”的时间与类别范围。指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发生同类别违法,并明确违法记录的查询方式。三是细化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生活困难”“涉案金额较小”等认定标准,增强裁量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规范从宽处罚的裁量步骤和幅度。确立三步裁量法。先根据违法事实确定裁量起点,再结合情节确定从宽幅度,最后综合得出处罚结果。设定阶梯式从宽比例。针对不同情形明确具体减少幅度,如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减少40%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少20%-50%等。规定叠加适用规则。明确具有多个从宽情节可累加计算,但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基准下限。
附则部分明确了《适用办法》的实施期限。
《适用办法》的出台是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理念的重要转变,也是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下一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将以《适用办法》施行为契机,持续完善农业执法体系,让刚性制度兼具柔性温度,为青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